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這部最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做出了規範,引發高度關註。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輝。
  記者:《規定》明確,法院確定轉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將依據三個因素:一是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二是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是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對這個條款應該怎麼理解?
  姚輝:在責任承擔上,轉載者的責任和一般的侵權責任沒有什麼區別。現在很多人大量轉載,覺得沒事,認為轉載的東西又不是我自己寫的東西,我就轉一下。可能是這種心態導致了轉載現象比較普遍,要說罵人那是其他人在罵,我不過轉一下而已。早在20世紀90年代,最高法院就發佈過一個司法解釋,當時實際上已經明確轉載者要承擔責任,而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過錯”。
  記者: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有過錯?
  姚輝:簡單來說,就是明知不能轉還轉。但問題恰恰也在這裡。“明知”畢竟是主觀心態的東西,怎麼判斷你內心到底知道還是不知道。這次司法解釋為了儘量避免導致不同法官、不同地方法院對情節和事實基本相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判,制定了一個標準供各級法院參考。相信有了這樣一些參考的因素和標準,會大大明確各級法院的法官在認定轉載者的過錯,進而確定轉載者責任時的認定尺度。
  比如,“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相適應的註意義務”,這一點就很明確。判斷過錯的一個前提就是“註意義務”,你的“註意義務”越大,可能認定你過錯的程度就越大。這次司法解釋明確,要根據影響範圍、主體的性質來判斷他的“註意義務”,進而確定過錯。如果你是網上的“大V”,你的註意義務就比一般人高。一個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見一個消息好玩就轉了,他的過錯程度可能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而如果你是一個“大V”,擁有那麼多的粉絲,你就應當知道這個信息轉發出去會影響多少人,影響力有多大。司法解釋從法律義務上要求網絡“大V”要有更高的註意力,你就應該謹慎。(本報記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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