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小伙赫爾曼斯(音)喜歡中國,加上妹妹正好來常州出差,於是他便決定到中國來個短期旅游。可是不成想,他的信用卡在常州取不了人民幣。錢沒帶足的他分別試了郵儲、農行兩台ATM都失望而歸,等到第三台建行ATM時候,意外發現別人卡沒取走,於是取了別人2000元“應急”!民警找到他,他主動從杭州趕來接受處理,萬幸的是,夠不上刑事立案標準,但是違法還是要擔責的。小伙退還受害人錢款不說,還被罰了5000元,並且必須延長簽證時間,小伙直喊後悔澎湖民宿。     
  通訊員 萬雷鳴 揚辦公室出租子晚報記者 張斌  
    粗心大意
  打室內設計著電話去取款忘了拔卡
  仇先生今年24歲,在常州市高新區一家企業工作。10月14日下午3點半,他拿著儲蓄卡在漢江路建行ATM機取了1000元錢準備去買東西。可當時因為是接著電話取款的,一心二用分了神,拿了錢就匆匆出門,把銀行儲蓄卡落在了ATM機里。沒一會,仇先生的手機突然收景觀設計到了幾條短信提示,連續響了6聲。等到了不遠的蛋糕店,仇先生打開手機一瞧,發現了3條取款短信,提醒卡上竟然有3筆1000元的取款記錄!
  “3點34分是我自己取的,3點35分的兩筆是被別人盜取的。”仇先生看到短信才反應過來,他的銀行卡房屋貸款忘記拿了!“賊應該還在!”情急之下,仇先生迅速跑向百米外的銀行!可到了建行剛剛取錢的ATM旁一瞧,銀行卡已經不見了,取款人也消失了。
  仇先生想想卡裡還有7000元,便去掛失!銀行保安幫助仇先生掛失了銀行卡,仇先生隨後報警。民警趕到現場瞭解了情況,然後將仇先生帶回派出所。但因為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為5000元,2000元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因此警方當時僅幫仇先生辦理了調取監控的“介紹信”。
  意外發現

  取走卡裡錢的是個外國小伙
  次日,仇先生拿著派出所的“介紹信”在銀行看到了監控畫面。視頻監控顯示的結果令仇先生大吃一驚,取走卡裡錢的是一個“老外”,白皮膚短碎發黃頭髮,頭髮前一點劉海上翹,不胖不瘦,從峨眉山路過來的,上身穿格子襯衫,下身牛仔褲,腳穿一雙休閑鞋。
  銀行保安看過監控後,告知仇先生,這個老外有點面熟,看見過這個老外來辦過業務,應該在這附近某德資企業上班或居住。仇先生聽到這話,便問外企位置,建行經理提供了一個線索,說峨眉山路上一個外資企業老外比較多,仇先生便和老婆找到一個做刀具的外資企業,試圖入廠找人,被攔住詢問。前臺在得知二人是來找“順錢”老外時。便立即表示,他們這的老外都是高管工程師,素質高,不會做這種事的,拒絕了他們找人的要求。
  由於仇先生都是自己在奔波尋找“陌生的外國人”,事情發展到這裡,他十分不滿,當晚回家在網上發帖質疑了派出所,認為警方是在敷衍辦案。
  “雖然案值不夠立案,但河海派出所民警一直在積極幫助仇先生尋找取走錢款的老外。”高新區警方表示,事情並非仇先生想得那樣,民警一直在積極調查,只是不是一時半會就能搞清楚的!據瞭解,警方當天就調取了沿路的監控追蹤,後在常州市出入境管理支隊和高新分局刑警大隊的幫助下,確定取錢男子叫赫爾曼斯,是荷蘭人,今年28歲的他曾經入住過高新區一家酒店!
  可民警趕到酒店,赫爾曼斯已經退房。10月18日,通過多方尋訪,民警瞭解到,赫爾曼斯的妹妹是荷蘭G-STAR服飾的員工,常州天寧區某服裝企業為G-STAR代工服裝!在赫爾曼斯來中國前,他妹妹就到常州出差來了。赫爾曼斯是來中國旅游的。發現線索時,赫爾曼斯已經到了杭州!10月23日,在服裝企業的配合下,民警通過電子郵件聯繫上了赫爾曼斯的妹妹。
  處理結果

  退還2000元,並處5000元罰金
  赫爾曼斯的妹妹發現警方的聯繫後,知道哥哥做了這樣的事情,立刻跟哥哥進行了聯繫!赫爾曼斯也知道自己不對,次日下午,便趕到河海派出所接受常州警方處理。在派出所,赫爾曼斯說,因為他的萬事達信用卡ATM機無法識別,試了兩家銀行ATM都沒能取出人民幣,所以又來到附近的建設銀行想試試,但意外發現了仇先生的銀行卡。為了“應急”,他取了兩千。但取出來後就後悔了,因為知道這事做得不對,他在銀行轉悠了一圈後,糾結地離開了。赫爾曼斯說,他曾想把錢和卡退給銀行工作人員,但後來還是擔心麻煩,先走了。可是畢竟錢不是自己的,花得不踏實,2000元錢他到現在也沒敢用。赫爾曼斯表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羞愧。最後,民警對赫爾曼斯處以退還2000元現金,並處5000元罰金的行政處罰。赫爾曼斯表示接受處罰,並希望當面向仇先生道歉,但最終被仇先生拒絕。
  警方解讀

  只罰款沒拘留,是不是判輕了?
  看完仇先生和赫爾曼斯的事件,很多人都有一種疑慮,盜竊立案標準低,600元就夠立案,赫爾曼斯的行為為什麼不構成盜竊?盜竊罪與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到底怎麼區別?
  為此,記者專門採訪了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王錚。據介紹,在2009年12月以前,這種持卡人卡落在ATM機里,錢被他人取走的案件,公安機關對其定性一直存在分歧。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五條第二款對“冒用他人信用卡”做了明確解釋,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就視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而信用卡詐騙罪犯罪客體要件中就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如此一來,處理這類案件都是參照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來定性。
  赫爾曼斯明明從仇先生的儲蓄卡裡把錢取走的,為什麼就成了“冒用他人信用卡”了?對此王錚解釋到,“冒用他人信用卡”里的“信用卡”是刑法規定的“信用卡”,並不是市民日常生活所指的那種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據瞭解,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需達到5000元人民幣,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赫爾曼斯為什麼只處5000元罰金卻沒對其行政拘留?對此,王錚告訴記者,之所以只處5000元罰金是因為考慮到赫爾曼斯有自首的情節。因為此案是行政案件,常州公安機關沒有異地傳喚的權利,常州警方發現赫爾曼斯的時候,他人在杭州,因此就不能傳喚!常州警方與其妹妹聯繫上後,赫爾曼斯得知常州警方在找他,立刻放棄旅程,趕回常州到派出所接受處理,這被視為自首。根據自首從輕處罰的情形,才對赫爾曼斯處以5000元罰金,不存在偏袒。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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